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段位申报
第二条 申报资格
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热爱武术,遵守武德,具有相应的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武术段位。
第三章 段位考评
第三条 考评
武术段位考评分为考试和评定两种形式。考试是对技术和理论进行现场考试。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以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以下简称《系列教程》)为依据。评定是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技术录像、比赛成绩证书、理论材料,依照段位制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定。考试和评定分为国考、省考、县考三级,即:全国武术段位考评;省、区、市武术段位考评;县级市、县武术段位考评。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理论考评
(一)段前级:武礼操作规范,了解武礼的文化含义。
(二)初段位:以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理论考试题解》为标准(以下简称《题解》),进行简单的武术常识考评。
(三)中段位:按照《题解》进行理论笔试和评定成绩。
(四)高段位:围绕一定课题进行论述,并现场答辩;还需对以往成果进行评定。
二、技术考试
(一)段前级
凡参加武术基础锻炼,基本掌握《系列教程》中的段前级的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段前级内容的武术项目基本动作。
(二)初段位
1.一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一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组合空击,拳法、腿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试成绩达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一段。
2.二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二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空击,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可申请晋升二段。
3.三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三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三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三)中段位
1.四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四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1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6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四段。
2.五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五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五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五段。
3.六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六段内容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六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8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六段。
(四)高段位
1.七段:系统掌握某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的成就者,可申请晋升七段。
2.八段:熟练掌握2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较高成就者,可申请晋升八段。
3.九段: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重大成就者,可申请晋升九段。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段前级
凡注重武礼,年龄在6周岁以上者,可申请晋升段前级一至三级。
第六条 初段位
一、一段:凡注重武德修养,参加武术锻炼3年以上,年龄在11岁以上或获得一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一段。
二、二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一段资格1年以上或获得二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二段。
三、三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二段资格1年以上或获得三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第七条 中段位
一、四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三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0年以上,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四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初级职称以上;
(二)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一级武士或获得二级武士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组织过县(区)级以上武术活动,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100人以上;
(四)在县(区)级以上竞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或教练经历者;
(五)在省级体育局、武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武术套路、散打、功力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或一等奖、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或一等奖者;
(六)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传统武术比赛、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武术锦标赛、武术馆校、武术之乡、武术功力比赛等赛事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12名或二等奖、散打各级别前8名者或二等奖者;
(七)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16名、散打各级别前12名者;
(八)担任武术馆(校)教练或辅导站(点)辅导员达3年以上者,
(九)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100人以上者;
(十)获得三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十一)获得四段技术免试资格者。
(十二)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5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
二、五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四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5年以上,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五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8年以上;
(二)获得武英级或一级武士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组织县(区)级以上武术活动3次以上,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500人以上;
(四)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传统武术比赛、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武术锦标赛、武术馆校、武术之乡、武术功力比赛等赛事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6名或一等奖、散打各级别前4名者或一等奖者;
(五)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8名、散打各级别前6名者;
(六)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东亚运动会等国际性武术套路、散打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8名、散打各级别前6名者;
(七)系统地掌握一种拳种,有固定的教学辅导地点,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武术竞赛中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八)在地(市)级以上比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或教练员经历;
(九)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500人以上;
(十)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3名以上者;
(十一)获得四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十二)获得五段技术免试资格者。
(十三)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30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
三、六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五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20年以上,分别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六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副高职称或中级职称达5年以上者,从事武术教学训练达15年以上;
(二)获得武英级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组织地(市)级以上武术活动3次以上,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1000人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武术比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员或教练员经历;
(五)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全国性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
(六)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东亚运动会等国际性武术套路、散打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
(七)向省级专业武术运动队输送运动员5名以上;
(八)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
(九)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500人以上获得三段以下证书。
(十)获得五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第八条 高段位
一、七段位条件
凡获得六段资格达6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25年以上,分别具备下述各系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七段位。
(一)教练员、教师系列
1.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达6年以上,或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达15年以上;
2.不间断地从事专职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20年以上;或系统掌握1种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对该拳种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3.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工作5次以上。
4.获得六段资格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5.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8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二)运动员系列
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锦标赛、世界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洲武术锦标赛、全运会武术比赛中获得2项(次)冠军者;
2.获得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达15年以上的武术工作者;
3.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三)管理人员系列
1.从事武术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从事武术管理工作达10年的科级以上干部;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主持人组织省级以上武术活动5次以上;
4.负责本地区武术段位工作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经手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达3000人以上;
5.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四)社会人员系列
1.系统掌握某一拳种技术和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对本拳种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2.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2项(次)前3名或一等奖。
3.获得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工作5次以上。
4.本人所办武术馆(校)被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评为"全国武术优秀馆(校)",或被本省省教委评为"优秀民办学校";或受到当地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者;或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8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5.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二、八段位条件
凡获得七段达7年以上,年龄52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30年以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显著,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分别具备下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八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7年或副高职称15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2种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在全国范围具有影响;对该拳种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获得七段后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3次以上;
(四)获得七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五)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0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三、九段位条件
凡获得八段达8年以上,年龄60岁以上,武德高尚,从事武术活动达40年以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突出,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分别具备下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九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正高级职称达15年以上;
(二)系统精通武术技术和武术理论体系,或是精通2种以上拳种的传人,在全国范围有普遍影响,对武术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获得八段后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5次以上。
(四)获得八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发表论著字数不少于60万字,论文仅限第一作者。
(五)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5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第九条 荣誉段位条件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为弘扬武术文化,推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全面开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武术事业,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荣誉中段位
(一)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本地区(地市以下)获得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达50000人以上;
(二)支持武术事业的社会名人或组织参与武术活动3次以上。
三、荣誉高段位
(一)从事武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级(以下简称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武术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本地区(省级及以上)获得武术初段位的人员达300000人以上者。
(二)长期支持或组织参与省级以上武术大型活动5次以上,或资助武术活动有重大贡献。
第五章 考评机构
第十条 考评机构审批
一、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工作的最高管理、考评机构,下设一级、二级考评机构。
二、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均可根据武术发展需要,申报成立相应等级的考评机构。各级考评机构均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和备案,并经授权后方能成立运作,且各级考评机构只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段位制工作。
三、一级考评机构须经中国武协审定授权后,方可成立一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四、二级考评机构须经其上一级考评机构审核同意,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授权后,方可成立二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条件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
(一)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组建与授权,是《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考评和日常办公机构。
(二)常设段位制办公室、全国段位制工作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负责人须是高段位人员,工作人员须是5段位以上。
(三)须有维护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获段人员、考评人员数据库,对武术段位制进行网络化管理。
二、一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00人以上;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人以上。
(二) 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至少有1名高段位者。考评组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高段位至少1人,六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单位”资格。
三、二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须达5000人以上。
(二)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办公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6段或6段以上段位,考评委员会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6段位至少1人,五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任务。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二级考评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武术段位制的全面管理、审批和授予段位工作。
(二)负责制订《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文件,审批考评机构,受理各级段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授予1-6段位的考评机构,组织高段位的考评。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和区域性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负责组织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管理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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